第三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天然段钟装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幼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沉要思想指引下”批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幼平理论、‘三个代表’沉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造”批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食其力,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想”;“推动物质文化、政治文化和心灵文化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强盛、民主、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度”批改为“推动物质文化、政治文化、心灵文化、社会文化、生态文化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强盛民主文化和谐俏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回复”。
第三十三条 宪法序言第十天然段中“在持久的革命和建设过程钟妆批改为“在持久的革命、建设、鼎新过程钟妆;“蕴含整个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戴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戴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宽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批改为“蕴含整个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戴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戴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回复的爱国者的宽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第三十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一天然段中“平等、联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持续加强。”批改为:“平等联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持续加强。”
第三十五条 宪法序言第十二天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批改为“中国革命、建设、鼎新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对峙独立自主的对表政策,对峙相互尊沉主权和领土齐全、互不加害、互不过问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准则”后增长“对峙和平发展路路,对峙互利共赢盛开火略”;“发展同列国的表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互换”批改为“发展同列国的表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互换,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三十六条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造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底子造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辅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性质的特点。”
第三十七条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度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掌管,受它监督。”批改为:“国度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掌管,受它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度保险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势和利益,守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联结、互助关系。”批改为:“国度保险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势和利益,守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联结互助和谐关系。”
第三十九条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度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批改为“国度提倡社会主义主题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第四十条 宪法第二十七条增长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度工作人员就职时该当遵循司律例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柄”中增长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度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第四十二条 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长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度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十三条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度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批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度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权柄”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批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度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长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凭据国度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度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第四十五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样,陆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批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样。”
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权柄”中第六项“(六)辅导和治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批改为“(六)辅导和治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第八项“(八)辅导和治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批改为“(八)辅导和治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宪法第一百条增长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分歧宪法、司法、行政律例和本省、自治区的处所性律例相抵触的前提下,能够遵循司律例定造订处所性律例,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核准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改为:“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九条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度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批改为:“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度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五十条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当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批改为“监督本级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遵循司律例定的权限,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打算生育等行政工作,颁布决定和号令,任免、培训、查核和赏罚行政工作人员。”批改为:“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遵循司律例定的权限,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打算生育等行政工作,颁布决定和号令,任免、培训、查核和赏罚行政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宪法第三章“国度机构”中增长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长五条,别离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度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度监察委员会和处所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样。国度监察委员会主任陆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权柄由司律例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度监察委员会辅导处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辅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度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掌管。处所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度权势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掌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遵循司律例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集体和幼我的过问。
监察机关解决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该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部门相互共同,相互造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