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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合规|关于赶工费承担的有关裁判规定汇总

  • 2023-03-3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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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 2023-03-29 08:35 颁发于安徽

赶工费,又称赶工措施费,是指当发包方要求的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或者工程项目由于天然、地质以及表部环境的影响导致工期延误,承包方为满足发包方的工期要求,通过采取相应的技术及组织措施所产生的,应由发包方职守的用度,蕴含为赶工所额表增长的人为费、资料费、机械费、临建费、治理费、劳务损失、加班班次奖金以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等。

 

本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赶工费有关问题的司法裁判概想,以供参阅。

 

案例一: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申3080号

 

裁判要旨:案涉工程发包方有有关证据证明,工程承包方所需增长的用度与赶工期无关,已向承包方暗示在结算时不予认可,承包方要求支付赶工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下称青海分公司)与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飞虹公司)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飞虹公司承建涉案运动场罩棚(钢结构)工程。2010年7月14日案涉工程业主海西州建设局为加快工程进度决定增长赶工费,并明确若现实产生予以认可,如施工单元的工作达不到赶工成效则对赶工措施费不予认可。固然青海分公司给海西州建设局的《为加快德令哈运动场及广场刷新工程进度增长的用度》汇报中蕴含飞虹公司申请的赶工费,但是2011年11月7日海西州建设局对青海分公司的《对浙江建工德令哈市运动场项目要求工程进度增长用度的汇报的回复》中明确暗示,青海分公司所必要增长用度均与赶工期无关,结算时将不予认可,并临时保留因延误工期所承担的罚金。原审法院据此没有支持飞虹公司要求青海分公司承担赶工用度83.1万元的要求,拥有证据证明。飞虹公司再审申请主张其在2010年8月27日竣工并交付涉案工程,保障了活动会如期进行,达到赶工成效,青海分公司应支付赶工费83.1万元,不予支持。

 

案例二: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687号

裁判要旨:双方未在合同中就赶工费是否计取及计取比例作出约定,可凭据工程签证单认定此项用度只应计取工程承包方因赶工增长的模板使用费。

 

裁判理由:一审法院以为赶工费如要计取应有合同凭据或者签证。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作约定,过后也未形成签证,现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汉之源公司)除模板使用费表不赞成计取额表用度,故此项用度只应计取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陵建工集团)因赶工而增长的模板使用费266.08万元。对于金陵建工集团要求按分部门项费的4%计取赶工措施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以为,双方对于赶工费是否计取及计取比例没有约定,一审法院凭据工程签证单(汉之源公司亦认可)认定此项用度只应计取金陵建工集团因赶工增长的模板使用费266.08万元是正确的,金陵建工集团主张应按分部门项费的4%推算赶工措施费,并主张遗漏装璜和装置部门的赶工措施费,没有合同凭据和司法凭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中国构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终339号

裁判要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赶工规划已经工程发包方确认,且不及以证明工程承包方所提交的有关用度是赶工所需而非正常施工所需的,对工程承包方抢工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关于一期抢工损失问题,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固然造订了赶工规划,但《施工组织设计(规划)报审表》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结论为“赞成按此规划执行,由建设单元确认”,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赶工规划已经经过建设单元辽宁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司确认。中国构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建一局)二审期间提交了劳务人员考勤表、工资表及调入人员统计表、物资采购单、《项目治理周报中关于新进模板的统计表》及工程治理周报等证据,亦不及以证明调入人员和增长物资是赶工所需而非正常施工所需。一审法院未支持中建一局关于抢工损失的主张,并无不当。中建一局关于抢工损失的主张,事实凭据不及,不予支持。

 

 

案例四:浙江省东阳第三构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终19号

裁判要旨:案涉合同虽就赶工费、工程按质讲价费进行了约定,但案涉工程并未现实落成,凭据赶工措施费及按质讲价费的特定寓意,工程承包方主张赶工措施费、工程按质讲价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关于赶工措施费、工程按质讲价费问题。一审法院以为,赶工措施费及按质讲价费是指工程已全数实现且工期提前的情况下,按有关划定计取的用度,由于本案工程并未落成,鉴定机构以为凭据工程的现实进度情况、赶工措施费及按质讲价费的界说以及定额注明等现有资料,不具备计取该项用度的前提并无不当,故对于赶工措施费和按质讲价费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以为,浙江省东阳第三构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东阳三建)主张,合同有专门条款约定,“双方按合同约定结算、取费的基础上总价下浮6%(不含税金),下浮基数不蕴含经发包人确认价值的项目、资料差价、其他用度、共同治理费、检测费、嘉奖费、签证、设计调换等”“赶工措施费、工程按质讲价凭据《江苏省构筑工程用度定额》划定取上限。”上述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述,既然东阳三建已按合同约定推算进行让利,也就应按合同约定推算赶工措施费、工程按质讲价费。由于东阳三建承建的案涉工程并未现实落成,凭据赶工措施费及按质讲价费的特定寓意,一审法院认定东阳三建的工程款不应另计此项用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五:哈尔滨市佟二堡皮草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多志构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2669号

裁判要旨:1.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造价审核,第三方公司对涉案工程赶工模板措施增长资料费、赶工人为费均作出认定,所作建议价值也低于承包方报审价值,发包方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的,以第三方公司的认定核算赶工费的,并无不当。2.承包方通过赶工短期实现涉案工程,固然其从提前落成中也获得肯定利益,但重要是给发包方带来提前使用涉案工程的利益。凭据权势使命相适应准则,原审判决判令发包方依照肯定比例支付承包方赶工用度并无不当。

裁判理由:第一,原审判决关于涉案工程赶工用度的认定拥有证据支持。首先,原审判决认定哈尔滨多志构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多志公司)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赶工拥有证据支持。涉案工程施工结束后,哈尔滨市佟二堡皮草有限公司(下称佟二堡公司)与多志公司共同委托新翔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核。新翔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出具的结算汇报明确认定,现实施工工期与国度定额揣摩工期相比力的确存在赶工。新翔公司刘某峰的有关证言亦可能证明,该结算汇报将赶工费审减为零的原因是佟二堡公司不赞成支付赶工费。佟二堡公司关于赶工不存在的主张证据不及。其次,原审判决对涉案工程赶工用度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新翔公司受双方委托出具的初审汇报对涉案工程赶工模板措施增长资料费、赶工人为费均作出了认定,所作建议价值也低于多志公司报审价值,在佟二堡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辩驳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对初审汇报予以采信并据以认定涉案工程赶工用度,并无不当。第二,原审判决判令佟二堡公司支付赶工用度并无不当。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佟二堡公司负有支付赶工用度使命拥有证据支持。佟二堡公司与多志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佟二堡公司要求施工单元进行赶工,并承诺支付赶工用度职守问题,由怀某宇、李某乾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上述证人虽系涉案工程其他标段人员,与案件处置了局有肯定利害关系,但其证言与本案中多志公司现实进行了赶工作业相互印证,可能认定佟二堡公司要求多志公司赶工的事实,且佟二堡公司对上述证据未提交证据予以辩驳。因而,原审判决对上述证人证言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佟二堡公司应职守赶工用度,拥有事实凭据。其次,原审判决判令佟二堡公司支付赶工用度切合平正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划定,当事人该当遵循平正准则确定各方的权势和使命(拜见〖法典》第六条)。多志公司通过赶工短期实现涉案工程,固然其从提前落成中也获得肯定利益,但重要是给佟二堡公司带来提前使用涉案工程的利益。凭据权势使命相适应准则,原审判决判令佟二堡公司支付多志公司赶工用度的80%平正合理,并无不当。佟二堡公司申请再审称多志公司是为自身利益进行赶工作业证据不及,不予采信。

案例6:四川省第四构筑有限公司(原四川省第四构筑工程公司)、汇丰祥贸易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5379号

裁判要旨:工程承包方用以证明增长赶工用度的文件系其单方面造作,且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赶工费的现实支出,该用度亦未得到发包方认可的,不及以证明赶工用度现实产生,承包方关于由发包方承担赶工费的主张凭据不及,不能成立。

裁判理由:四川省第四构筑有限公司(下称四建公司)提交《批发市场二期1某—3某楼歇工、抢工、窝工解决定见》及《汇报》用以证明其为共同汇丰祥贸易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汇丰祥公司)抢工期,增长赶工用度该当由汇丰祥公司承担,但该两份证据系四建公司单方面造作,四建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用以证明赶工费的现实支出,该用度亦未得到汇丰祥公司认可,上述证据不及以证明赶工用度现实产生,故四建公司的该项主张凭据不及,不能成立。

 

总结

 

透过这些案例可知:赶工用度的承担在实务中的认定,首先要看合同是否约定,如合同对赶工及赶工费有明确约定,承包人依照有关约定进行了赶工,发包方需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赶工费,但是合同中虽约定了赶工费,工程未落成或者承包人并非依照要求赶工的,法院对赶工费的主张通常不予支持。

合同未对赶工费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对于赶工费的主张,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是在合同推广过程中,承包人依照发包人的要求赶工或双方就赶工协商一致的,又或者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关系,且有证据证明赶工事实存在,发包人该当支付赶工费。对于赶工费的产生,承包人要提供证据证明,证据不及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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