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盐政律例处按语:此案是我省首例以“销售不切合安全尺度的食品罪”对涉盐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定罪的案例,也是近几年来,皖南地域私盐贩子首个被判处实刑的案例。此案的成功判决,对我省qy千亿行政法律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拥有沉要的领导意思,“以工业盐充任食盐销售”行为切合《刑法》第143条的刑事追责要件,没有对经营盐品数量要求的划定,对涉盐违法人员拥有较大的震慑力。本案当事人孙玉亮曾因犯法销售无碘盐被盐务部门两次行政处罚,但由于对涉案盐品数量取证难题,达不到“犯法经营罪”的刑事追责尺度,使其始终心存幸运、轻举妄动,严沉风险人民的食盐安全和性命健全,此判决严格进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司法的英武。
下一步,各级盐务部门要以此案件判决为契机,一要持续加强法造宣传,让经营户通达“以工业盐充任食盐销售”或“在食品出产中增长工业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条款,将被查究刑事责任。二要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进攻的力度,对一些惯犯要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究刑事责任,让“重办沉处”成为食盐安全治理常态。三要亲昵关注市场动态,预防工业盐等私盐冲击食盐市场。出格是1-2月份食盐销售降落的单元,要当真查明原因,迅快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食盐市场平闻仔序,全力守护人民性命健全。
芜湖市两名私盐案犯被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不切合安全尺度的食品罪”判处李桂森、孙玉亮拘役六个月,这是2013年新司法诠释执行以来进攻涉盐犯罪的新突破。
私盐贩子孙玉亮曾因犯法销售无碘盐被我局行政处罚过,但仍不思悔改。经持久蹲守、跟踪,2013年5月23日晚,孙玉亮购进50公斤大包装无碘精盐5吨,筹备销售给腌造咸货的经营户,当晚在弋江嘉园幼区被我局法律人员再次查获,次日,孙玉亮被鸠江区公安分局刑事扣留。销售私盐给孙玉亮的供货人李桂森被网上追逃后,2013年6月14日,我局法律人员共同公安干警成功将其抓获,同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扣留。
2014年1月23日,李桂森、孙玉亮被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3月10日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桂森犯销售不切合安全尺度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孙玉亮犯销售不切合安全尺度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至此,省局高度器沉并督办的这起“5.23”案件在芜湖划上了圆满的句号。